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加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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