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麗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