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