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28號聲請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0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期間屆滿日│││││(新臺幣)││││├──┼────┼────────┼─────┼──────┼─────┼───────┤│001│ 高沁瑩 │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2月10日│CN0000000│101年10月18日││││分行│││││├──┼────┼────────┼─────┼──────┼─────┼───────┤│002│高沁瑩│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3月10日│CN0000000│101年10月18日││││分行│││││├──┼────┼────────┼─────┼──────┼─────┼───────┤│003│高沁瑩│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4月10日│CN0000000│101年10月18日││││分行│││││├──┼────┼────────┼─────┼──────┼─────┼───────┤│004│高沁瑩│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5月10日│CN0000000│101年10月18日││││分行│││││├──┼────┼────────┼─────┼──────┼─────┼───────┤│005│高沁瑩│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6月10日│CN0000000│101年10月18日││││分行│││││├──┼────┼────────┼─────┼──────┼─────┼───────┤│006│高沁瑩│彰化商業銀行中正│60,000元│101年7月10日│CN0000000│101年11月19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