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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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軒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軒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