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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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36號聲明人 黃翁秀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聲明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證明章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印鑑證明。惟若拋棄繼承聲明書系於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應添具中文本),且得不另提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