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黃淑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綽號『 張原福 』之記載均更正為「自稱『張原福』」,關於「被害金額」之記載更正為「詐騙金額」,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3行補充記載「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為證據,並補充記載「況且詐欺集團為確保詐欺之犯罪所得,其所使用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必定是其能掌控之帳戶,以確定其能順利提領受詐欺者匯入之款項,自無可能以詐騙、撿拾或竊取之方式取得,而使其花費心力詐騙所得款項,陷於隨時可能為原用戶申請掛失止付而無法取得之危險。」,並增列「屏東縣○○○○○里0000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害人 鄭雅慧 之警詢筆錄、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2年5月2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存款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存款帳戶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同年月19日,寄送其上開龍潭郵局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原福」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其先後2次交付提款卡之行為,相隔僅2日,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交付之對象、目的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本於單一犯意進行幫助侵害同種類法益,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再被告以一交付行為提供上開2個存款帳戶,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被害人 鄭雅馨周明磊張盈 慧、 蕭貿仁李介平 、鄭雅慧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至聲請意旨固僅論及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向被害人鄭雅馨、周明磊、 張盈慧 、蕭貿仁、李介平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而漏未論及被告另有為幫助詐欺集團向被害人鄭雅慧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惟因兩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故該漏未論及之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恣意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並致上開被害人均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失,所造成之危害非輕,殊值非難,且其犯後否認犯行,又迄未能適度賠償被害人,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非佳,惟念其僅係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堪認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尚屬輕微,又其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詐騙金額│詐騙手法│││││(新臺幣)││├──┼───┼──────┼──────┼────────────────┤│一│鄭雅馨│101年7月20日│2萬9,995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7月20日某時0許,冒稱為雅虎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鄭雅馨,訛││││││稱鄭雅馨之前網路購物帳單錯誤,會││││││有銀行人員跟其聯絡云云,繼由另名││││││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女性成員,冒││││││為第一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鄭雅馨,││││││致鄭雅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而於同日18時35分許,匯款2││││││萬9,995元至黃淑芬上開龍潭郵局帳││││││戶內。│├──┼───┼──────┼──────┼────────────────┤│二│張盈慧│101年7月20日│2萬1,980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7││││││月20日18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盈││││││慧,訛稱張盈慧之前網路購物,要作││││││商品滿意度調查云云,繼由另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冒稱為銀行客││││││服專員,訛稱詢問張盈慧有無被賣家││││││做199元扣款動作,要張盈慧去ATM││││││操作查看交易明細云云,經張盈慧在││││││彰化縣○○鄉○○路○號7-11超商內││││││ATM查看後,繼而要求張盈慧在ATM││││││插卡做取消扣款的動作云云,致張盈││││││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於同││││││日匯款2萬1,980元至黃淑芬上開龍││││││潭郵局帳戶內。│├──┼───┼──────┼──────┼────────────────┤│三│鄭雅慧│101年7月20日│1萬5,989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7月20日不詳時間,冒稱為國民服││││││飾賣家人員,撥打電話予鄭雅慧,訛││││││稱鄭雅慧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造成約││││││定轉帳定期扣款云云,繼由另名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冒為花旗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鄭雅慧,要鄭雅慧到││││││ATM操作,致鄭雅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而於同日18時54分││││││許,轉帳1萬8,989元至黃淑芬上開││││││龍潭郵局帳戶內。│├──┼───┼──────┼──────┼────────────────┤│四│周明磊│101年7月21日│1萬1,123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7月21日16時16分許,冒稱為PCHOM││││││E人員,撥打電話予周明磊,訛稱周││││││明磊之前網路購物,因下訂單錯誤,││││││設定成批發商,每個月要被扣款645││││││元,要至ATM操作取消交易,且只有││││││銀行才能取消付款云云,繼由另名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冒為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周明磊,要周明磊到││││││ATM操作,致周明磊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而於同日16時53分││││││許,匯款1萬1,123元至黃淑芬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五│蕭貿仁│101年7月21日│2萬9,963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7月21日14時50分許,冒稱為PCHOM││││││E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蕭貿仁,訛││││││稱蕭貿仁之前在網路購物時,簽錯分││││││期付款的單子,要去ATM解除分期付││││││款轉帳功能云云,致蕭貿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高雄市○○路○○○號││││││2樓高鐵車站內ATM操作,而於同日││││││15時51分許,轉帳2萬9,963元至黃││││││淑芬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六│李介平│101年7月21日│1萬8,999元│由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1││││││年7月21日17時5分許,冒稱為國民服││││││飾賣家人員,撥打電話予李介平,訛││││││稱李介平之前網路購物訂單有分期付││││││款,會有郵局行員與其聯絡告知如何││││││取消分期付款云云,繼由另名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冒為郵局行員撥打││││││電話予李介平,要李介平到ATM操作││││││,致李介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而於同日17時36分許,轉帳││││││1萬8,999元至黃淑芬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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