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3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甲○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