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AC000-A109300兼法定代理人AC000-A109300A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碧玉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