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70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紅志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計算97年度票字第770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新台幣)│││├─┼─────────┼─────────┼─────────┼───────────┼───────────┤│1│95年3月22日│1,000,000元│250,662元│未載│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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