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侵占物品清單(包含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售價、數量)及照片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