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偉倫被告簡金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偉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簡偉倫因被告簡金員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9年刑保字第34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簡偉倫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簡偉倫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被告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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