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廖明滄 訴訟代理人 吳中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付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經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恩惠於該筆錄簽名確認無訛,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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