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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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居寶 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完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居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