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 吳宏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張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前以108年度補字第129號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