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蘊瑞林芷嫻 之繼承人、 林品岑 即林芷嫻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103,390元+本金3,390元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3,390元自113年7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8日止,按年息2.214%計算之利息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100,000元自113年6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按年息7.68%計算之利息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100,000元自113年7月2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8日止,按年息9.216%計算之利息4,3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0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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