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4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廖志梁 即億來機車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7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20日上午10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377,158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9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客戶授受
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及催收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拒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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