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高泰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以傳真方式先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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