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怡 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②之星時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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