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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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佶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本
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負責人為乙○○,然並未提出
上開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致無法審
核原告前開記載,是否正確?故請依該規定辦理。
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