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林建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