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源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相對人 歐陽家翠 相對人 曾莨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本票付款地在高雄市○○區○○○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