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0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亮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惠敏
劉勁麟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智勝 被上訴人 劉瀚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劉智勝被上訴人 林恒如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 洪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上訴人 謝易展
陳建宇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上訴人 曾英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於開庭兩週前陳報受讓系爭票據之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以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