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 陳曹玉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依法表明機關地址(臺北市○○區○○路○○號),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 林聰賢 (主任委員)及住所(可同機關地址),應予補正。
三、另請提出原處分書(被告106年8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