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名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國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