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甲○○
            4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35,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5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以下同)35,000元,約定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每月
12日前,清償10,000元,至同年7月12日止,全部清償完畢
,惟被告屆期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借據影本
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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