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琮洋 債務人 魏峻樺魏國能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國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魏國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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