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田林虹吟
田祥樟田暉羽田堡汝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複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被告 鄭立華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於5日內陳報 博正 護理之家收費單「自備奶」與「退伙食費」間有無關連,暨月費36,000元與28,500元之差異與自備奶有無關連。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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