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5之3號4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決定,被告雖涉上開罪嫌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亦仍繼續存在,惟其涉案時間尚短,涉案程度不深,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於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