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異議人 蘇能嚴 上列異議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 蘇淑芬 ,而非蘇能嚴,蘇能嚴既非債務人,揆諸前開法文意旨,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