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林倫

選任辯護人陳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林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鄧林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後,於114年2月0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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