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林倫
選任辯護人陳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林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鄧林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後,於114年2月0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