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2月20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此業經本院判決,且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