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洪永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44,311元1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2%101年5月22日起至101年11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01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2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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