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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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814元,及其中新臺幣65,086元,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95元,及其中新臺幣15,789元,自9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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