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

聲請人 梁芯瑜

法定代理人 劉晏樺

法定代理人 梁翰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梁翰琳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需與切結書上之用印相符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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