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
聲請人 梁芯瑜
法定代理人 劉晏樺
法定代理人 梁翰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梁翰琳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需與切結書上之用印相符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
聲請人 梁芯瑜
法定代理人 劉晏樺
法定代理人 梁翰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梁翰琳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需與切結書上之用印相符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