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天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12月22日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