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繳納本署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三三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