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原告英雄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媞芳

被告 謝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元和 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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