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媞芳
被告 謝元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元和 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媞芳
被告 謝元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元和 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