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
壹佰捌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