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39號債權人長榮京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彩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淑媛 、 李錏駿 、 李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淑媛、李錏駿、李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徐淑媛、李錏駿、李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樓、2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樓、2樓建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徐淑媛、李錏駿、李安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