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傑仁上開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
85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6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6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2號被告施傑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警方查獲如附表所列之扣案物,經送鑑驗後,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第0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54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列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施傑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6月1日釋放出所,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6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6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6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0.74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7457公克)、白色透明結晶塊3袋(淨重2.502
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2.5018公克)及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淨重3.46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3.4
2公克),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544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佐(見北檢107年度聲沒字第175號卷第3頁、第5頁及第4頁)。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等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共計8只之外包裝袋,因其內均存有難以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爰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按即0.0003公克、0.0002公克及0.004公克),既均已滅失,該部分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附表┌──┬──────────────┬───────────┬────────┐│編號│應沒收之物品暨其數量│鑑定報告│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106年度毒偵緝字│││只(淨重零點柒肆陸零公克,取│務中心105年7月19日航藥│第162號│││樣零點零零零參公克,餘重零點│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柒肆伍柒公克)│定書││├──┼──────────────┼───────────┼────────┤│2│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暨其包裝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106年度毒偵字第│││只(淨重貳點伍零貳零公克,取│務中心105年10月13日航│362號│││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重貳點│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伍零壹捌公克)│鑑定書││├──┼──────────────┼───────────┼────────┤│3│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暨其包裝袋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106年度毒偵字第│││只(淨重參點肆陸公克,各取零│北市鑑毒字第544號鑑定│3851號│││點零零壹公克化驗,總淨重餘參│書││││點肆貳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