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債權人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債務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請求事實所示之EPAY投資契約內容或足釋明有投資關係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