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2.16│96.07.07│96.08.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150號│16808號│200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30│97.03.25│97.04.23│││││││├─┼─────────┼──────────┼──────────┼──────────┤│確│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31│97.03.25│97.04.23│├─┴─────────┼──────────┼──────────┼──────────┤│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2440號│6106號│8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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