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05號原告丙○○被告乙○○
之6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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