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 司家 親聲字第1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一案,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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