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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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6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一、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請求:㈠被告 黃富信 、 黃麗敏 就訴外人 黃羅鑾鳳 所遺如附表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黃麗敏應將系爭遺產,於登記日期111年7月1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其目的均在使其債權新台幣(下同)1,253,802元獲得清償(計算至112年8月29日止之本金、利息等,本院卷第71頁),另系爭遺產價額為5,210,272元(詳如附表所示),被告黃富信應繼分為1/2,則撤銷標的之價額應為2,605,136元,參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10元,原告尚應補繳10,16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粘嫦珠
附表:
編號
類別
不動產坐落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金額
1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36.47㎡
40,200元/㎡
1/1
1,466,094元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88.89㎡
40,200元/㎡
1/1
3,573,378元
3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
總面積204.86㎡
1/1
170,800元
合計
5,210,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