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楊賴嬌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月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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