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
法定代理人 呂弘裕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鎮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