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告 呂慶元

被告 羅文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4年4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