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告 呂慶元
被告 羅文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4年4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