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聿揚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189812元,然債務人繳息至109年2月9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陳聿揚於9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9年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51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